问题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涉及的传染病包括哪些?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中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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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法所称传染病,包括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应卫生检疫措施的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监测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会同海关总署编制、调整并公布。
检疫传染病目录、监测传染病目录应当根据境内外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
问题二:对进境出境人员的卫生检疫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及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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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进境出境人员,海关可以要求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及相关信息,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必要时可以查阅旅行证件。
除前款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外,海关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进境出境人员实施下列检疫查验措施:
(一)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或者其他预防措施证明并进行核查;
(二)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检疫查验措施。
进境的外国人拒绝接受本条规定的检疫查验措施的,海关可以作出不准其进境的决定,并同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
问题三:海关发现进境出境人员疑似感染传染病会如何处置?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对进境出境人员疑似感染传染病的处置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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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海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查验结果,对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现场防控措施,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通知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疑似染疫人接送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场所实施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有关医疗机构和场所应当及时接收。
对可能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员,海关应当发给就诊方便卡,并及时通知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优先诊治。
问题四:哪些情况下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了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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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进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必要时,海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隔离: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拒绝实施卫生处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责令该交通运输工具在其监督下立即离境。
问题五:进境出境人员不接受卫生检疫,会受到处罚吗?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四条对进境出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查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文链接: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境出境人员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相关信息或者拒绝接受检疫查验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未经检疫审批擅自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检疫审批擅自进境出境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文链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货物、物品进境出境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未经检疫查验合格擅自进境出境的,由海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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