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5年新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守护健康,筑牢防线
传染病防控,与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发展息息相关,法律则是防控体系的坚实支撑。1989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传染病防控进入法治化轨道。
此后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在新发传染病频发、科技治理需求升级的当下,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迎来全面修订。
从全球视角来看,21世纪以来,新发传染病不断涌现,如埃博拉、新冠、猴痘等,严重威胁全球公共卫生安全。以新冠为例,其不仅导致大量确诊和死亡病例,还对社会经济、医疗卫生系统造成巨大冲击。此外,新发传染病的传播速度和范围也不断扩大,如2003年SARS疫情迅速蔓延至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给国际商贸和旅游观光带来巨大破坏。
在国内层面,既有防控体系在信息报送、部门协同、基层防控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医防协同等制度方面,亟待全面提升防控效率。
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手段为传染病防控带来新契机,数据共享、隐私保护等规范有待完善,以更好适应治理现代化的需求。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强调了“四方责任”,即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它明确了各级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和义务,形成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提供便利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
进一步完善了传染病的分类标准,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目前,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的病种共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同时,将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的权限授予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新修订的法律将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纳入管理范围,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同时,加强了对这类传染病的监测,提高了快速发现和甄别能力,并明确了网络直报要求。一旦发生新发或不明原因的传染病,地方政府经评估后可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
首先,规定了比例原则,要求在多种防控措施中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其次,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过度收集信息,并确保信息仅用于传染病防治。此外,还拓宽了救济渠道,允许单位和个人对侵犯自身权益的防控措施提出申诉。
落实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了城乡一体、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同时,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提升了专业能力。此外,还加强了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传染病防控工作。
要求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明确了因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
新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国家将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包括对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的完善。
新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必须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七条提到,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确保儿童及时接种疫苗。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相互配合,保证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中的责任。国家开展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加强传染病防治法治宣传,提高公众传染病防治健康素养和法治意识。
学校、托育机构应当结合年龄特点对学生和幼儿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个人应当学习传染病防治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培养健康的生活方式。
新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对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机制进行了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各项防控措施,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新法第五十条明确了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传染病防治工作,包括疫苗接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36年四次完善,是我国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的生动记录。希望大家都能了解这部法律,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共同守护我们和家人的健康。
参考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25年修订版)
2."忠言法语"微信公众号2025年第43期,作者:霍宏蕾,单位及职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 研究员
来源 | 疫苗预防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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