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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科普 |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需注意什么?
2026-03-305







随着国际客运往来日趋繁忙,进出境人员数量持续攀升,行李物品通关成为旅客关注的热点。海关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始终坚持“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如超出这一范围,旅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物品暂存等法律后果。

为帮助广大进出境人员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熟悉法规而造成不便,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梳理了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要求、法律责任及申报流程,供大家参考。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故对于进出境个人携带的物品,海关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基本验放原则。《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自用”是指本人使用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76号)第五条、第九条之相关规定,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进境人员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应当向海关进行书面申报。

进出境行李物品超过合理自用的范围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责令办理海关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五条及《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海关暂不予放行,并提醒其在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关于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海关暂不予放行的物品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旅客应当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需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时间不计入暂存时间。

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非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物品价值5万元以下且当事人属24个月内首次进境或首次出境的,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进出境人员携带超过合理自用范围的行李物品如何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境人员或出境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通过海关实施“红绿通道”申报模式的地点进出境时,携带行李物品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的,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者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当选择“红色通道”。其他进出境人员,可以选择“绿色通道”。




来源 |北京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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