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脊髓灰质炎《国际卫生条例》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2026年9月3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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